关于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有关事宜的公告《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际发展合作署令2020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工作,国际发展合作署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有关条款解释(一)《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事对外援助工作的专业部门”既可以是申请单位专门从事对外援助工作的部门,也可以是非专门从事但归口负责对外援助工作的部门。“咨询工作人员”是指与本单位具有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1.具有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2.具有工程类或经济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3.从事咨询工作的年限不低于五年。(二)《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具备相应类别的境内(外)咨询服务业绩”指为境(内)外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业绩,具体是指:具备相应类别的境外咨询服务业绩,同时,境(内)外咨询服务业绩应符合以下标准:1.可行性研究单位。申请工程类可行性研究单位,前两年相应类别境内(外)业绩累计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申请物资类或服务类可行性研究单位,前两年相应类别境内(外)业绩累计不低于100万元。2.项目咨询单位。申请前两年相应类别境内(外)业绩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3.评估咨询单位。申请前两年相应类别境内(外)业绩累计不低于1500万元。4.经济技术咨询单位。申请前两年相应类别境内(外)业绩累计不低于500万元。(三)《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的“具有良好的经营诚信表现”是指未列入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禁止性名单。二、过渡安排国际发展合作署自2020年12月1日起接收企业的资格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可根据《办法》规定和以上要求准备资格申请文件后随时向省级援外主管部门或国际发展合作署提交(具体申请程序和文件要求详见国际发展合作署网站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栏目,网址为http://www.cidca.gov.cn/xzxk.htm)。按照原《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令2015年第1号)和商务部2015年第66号公告获得援外成套(技术援助)项目可研单位、物资项目可研单位、可行性研究评估单位、经济技术咨询单位资格的单位,2021年2月28日前可继续参与相应类别援外项目采购,并尽快依据《办法》重新申请资格。自2021年3月1日起,依据《办法》获得援外项目咨询服务相应类别资格的单位才能参与相应类别援外项目采购。具体事宜请与国际发展合作署联系。政策和规划司:电话:010-86601741,86601738,86601736传真:010-86601739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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